定金、斡旋金、要約書 注意事項

 

一、買賣定金收據

何謂定金?即買方以成立契約為目的,向賣方給付有一定價額之金錢或物品,定金一定要實際上有物品的交付。定金如正式交付成立後,如因可歸責於買方或賣方的情事致契約不能履行時,定金是具有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性質。定金收據上的違約賠償責任是比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、第二百四十九條關於定金的規定。經紀業(仲介業者)的定金收據,應包含建物土地座落、總價、第一次付款方式、特約條件、簽約日期、簽約地點等。

 

二、斡旋金與要約書

何謂斡旋金?即買賣雙方之買賣條件、價格、代書費、付款等尚有差距,買方基於承買之意思交付相當之金額,於「一定的期間」,由仲介業者代理買方向賣方提出要求及表達承買意願。如於期間內,賣方承諾買方承買條件並「簽收」時,斡旋金即成為定金的一部分,買賣契約即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及定金之給付而成立。在此同時,經紀人會將您給付之金錢交付予賣方收執。如果經紀業(仲介業)者無法於約定之斡旋期間內斡旋成功,該斡旋金應無息全額退還買方。買方亦可選擇要約書向賣方表達承買意思,在一定的期間內,如果賣方同意出售並簽認,買賣即因要約經過承諾而成立。如賣方不同意出售,要約即失其效力。

 

其他應注意事項:

1.依內政部規定經紀業(仲介業者)應主動出示買賣斡旋金和要約書供消費者選擇,並據實說明二種契據間之差異,由消費者依本身意願選擇。

 

2.斡旋金或要約書之付款方式或其他約定事項所記載的內容,均是買方欲待賣方承諾之買賣條件,若賣方按書面所載條件承諾並簽認後,即成為買賣契約之一部份,

   買賣雙方若有一方反悔, 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3.當買方簽認表示購買意願,在委託期間之內都可行使撤回權,但必須注意的是,一定要在賣方承諾買方的買賣條件之前,因為要約(斡旋)的條件一經賣方承諾簽認,

   買賣契約即因雙方之意思 表示一致而成立,這是民法關於契約成立之規定。當買方要承買不動產之前一定要詳細考慮才能發出要約之意思表示,並且在選用任一項書面時,

  一定要遵守該書面所表彰的權利義務關係,因為不論斡旋或要約的內容,都是契約的一部分。

 

4. 如果買方使用的是斡旋金而成交,任一方的違約法律效果與定金收據相同。對於要約書的使用,許多買方簽認要約書後,因為並沒有任何金額的交付,認為不依約履行簽約

    義務也不會有任損失,且大部分的賣方亦少有大費周章的對買方依法請求,業界目前要約書之違約,均依「內政部公佈」的成交價3﹪為憑。契約是規範雙方的,任意不履行

    合約,都是對契約精神的傷害,未違約的一方在法律上得享有的請求權,如果沒有明示的拋棄,均可在法定時效期間內向違約的一方請求,只是還沒有行使罷了,買賣雙方應

    了解其利害關係,勿憑一時衝動買賣房

 

資料來源: http://www.good-morning.com.tw/02b.aspx